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生态工业,逐步淘汰高耗水产能,支持引导传统工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提升,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源。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园区节水服务平台,鼓励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及水资源梯级优化利用。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严格执行行业用水定额,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充分利用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不得将其直接排放。采取清污分流、闭路循环、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