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个人,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购买节水灌溉设备,承包经营政府投资建设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经营小型农田水利的服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