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取水许可实行区域限批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新增用水规模的取水许可申请限制审批。

取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除通过水权转让获得用水指标外,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新增用水规模的取水许可申请暂停审批。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