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使用权证载明的水源、取水口位置、取用水量、用途、权利期限等取用水。

改变水资源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