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