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许可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核发、注销、延续取水许可证。在取水许可证延续换发时,应当按照水权配置方案和实际用水量,重新核定许可水量,核减的水量指标作为生态水量或者政府预留水量再配置;对区域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得许可新增取水。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