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可以组织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村(居)民、员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村(居)和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