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规范标准,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