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加赈灾捐赠、扶贫、济困、助残、助学、助医、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

组织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个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应当优先帮扶。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