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支持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鼓励个人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