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七条有效自觉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在校园周边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避开正常教学时间。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