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文明就医,遵守秩序,保持安静,服从指导管理,尊重医学规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损坏公共财产,不得聚众滋事。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