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明就医,遵守秩序,保持安静,服从指导管理,尊重医学规律。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不得损坏公共财产,不得聚众滋事。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