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文明旅游方面,自觉践行下列行为: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三)爱护旅游资源、公共设施、生态环境;

(四)爱护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设施,自觉维护庄重、肃穆的氛围;

(五)其他文明旅游行为。

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