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建筑安全防范措施;(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三)负责城镇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同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使用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租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