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火灾防范工作指引;

(二)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检查和落实消防安全投诉举报查处;

(三)指导乡镇、街道和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宣传与消防安全培训,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火灾警示教育;

(四)居住出租房屋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