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安装、运行视频监控,或者保存信息少于十五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