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安装、运行视频监控,或者保存信息少于十五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