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出租人、管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本条例规定报送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