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居住出租房屋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