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留宿无身份证明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