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签订出租房屋治安安全责任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签;拒不补签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