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人员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内存在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结构、使用功能,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电动车违规停放或充电等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立即整改。出租人和承租人不予配合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