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在执法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并移交有关材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