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出租房屋床位在十张以上的,出租人、管理人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配备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开展治安自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工作;
(二)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出租房屋门禁视频系统;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时长不得低于十五日,且留存期间不得删改或者非法挪作他用;
(四)在出租房屋的显眼位置悬挂和张贴出租房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在出租房屋内摆放相关的宣传教育资料;
(五)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六)疏散通道和公共区域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配备灭火器,安装智能火灾探测报警器;
(七)每间居室内应当安装智能火灾探测报警器,配备逃生防毒面具、灭火器、手电筒,并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