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和出租人、承租人义务第十四条有效居住出租房屋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二)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三)出租房屋详细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