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管理和出租人、承租人义务第十五条有效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公安派出所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公安派出所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