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