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传。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