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海砂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公众海砂资源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砂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海砂资源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投资等形式参与海砂资源保护。对在保护与利用海砂资源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