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砂资源调查工作,掌握海砂资源分布、储量、质量等情况。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事、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海砂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海砂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是海砂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海砂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尚未完成编制的,继续沿用已有的相关规划。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