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报告海砂开采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