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报告海砂开采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