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海砂开采时不开启监控设备,或者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继续生产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故意干扰、破坏监控设备,篡改、删除监控数据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