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海砂开采人未建立和执行海砂开采、海砂运输台账记录制度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