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海砂开采人未建立和执行海砂开采、海砂运输台账记录制度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