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在海域未经批准开采海砂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采砂、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可暂扣违法作业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