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海岸带陆域范围开采海砂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砂、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海砂,能够计算违法所得的,追缴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