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海砂开采人除应当遵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海域使用权证和海砂采矿权证;

(二)确保从事采砂作业的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三)定期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采情况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