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会同市、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海砂开采海域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砂开采区域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等要素变化,防止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等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