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海洋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会同市、沿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海砂开采海域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砂开采区域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等要素变化,防止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海洋设施以及海岸、海底地形等造成损害。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