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海砂开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范围进行开采,禁止越界开采海砂。

海砂开采期间,海砂开采船舶不得擅自驶离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范围。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驶离海砂开采区域或者改变海砂开采年度计划、运送海砂路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自吸自运海砂开采船舶离开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范围时,吸砂管应当升起。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