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海砂开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和范围进行开采,禁止越界开采海砂。海砂开采期间,海砂开采船舶不得擅自驶离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范围。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船舶维修等原因确需驶离海砂开采区域或者改变海砂开采年度计划、运送海砂路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自吸自运海砂开采船舶离开核准的海砂开采区域范围时,吸砂管应当升起。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