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采海砂应当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做好生态保护和安全作业措施,不得破坏海域、海岸、岛屿、入海河口和海湾的生态环境,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航标、海底电缆等的安全。

海砂开采人应当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严格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禁止在台风等恶劣天气期间从事海砂开采活动。因航行、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等原因应该停止海砂开采。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