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海砂开采人应当在批准的开采期限内进行开采,禁止超期开采。

海砂开采人应按照批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科学确定海砂开采时段。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