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