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海砂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开发利用海域海砂资源应当保护海洋环境,严格按计划开采、严格控制开采总量。单位和个人开采海砂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和海砂采矿权,按照批准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期限、开采总量等事项进行开采。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