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室、文化活动室、道德讲堂、黑板报、宣传栏等载体,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环境保护、卫生保洁、垃圾分类知识、文明习惯、先进典型等。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特点,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教育和实践活动。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