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