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委员会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