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