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等上面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二)在临街建筑物屋顶、平台、外走廊等违章搭建、堆放、吊挂或晾晒物品的;
(三)在广场、人行道、机关单位门口等公共场所停车,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五)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