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二)从车辆内向道路、公路、铁路等路面、沿线抛掷杂物、废弃物;(三)从建(构)筑物向外丢弃、扬撒、倾倒杂物、废弃物;(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等地放养家畜家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