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集贸市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内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有序经营的;
(二)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环境卫生达不到有关规定的;
(三)未按有关标准处理餐厨垃圾的;
(四)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或者户外广告、招牌等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六)违反早市、夜市、摊点管理规定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