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景区、景点、森林公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或者环境协调区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