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